反恐首案|陪審團續退庭商議問及達不到有效裁決做法 法官指最重要是忠於誓言

社會

撰文: 陳曉欣

發布時間: 2024/08/28 13:50

最後更新: 2024/08/28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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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等人涉計劃在2019年12月8日,於民陣遊行路線放置炸彈及殺警,陪審團今(28日)續於高等法院退庭商議,今早提出法律相關問題,並問及如達致不到有效裁決時的做法。法官指,若陪審員討論後無論維持或改變看法,最重要是忠於誓言,作出符合事實的裁決。

7名被告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案件由陪審團審理。首6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及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及劉佩凝另分別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陪審團提出3條問題,包括第一與第二項控罪的分別是否在知識上,對於「訂明標的」是否有認知、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以及如達致不到有效裁決時,應該繼續討論,直至有人改變立場,還是尋求更多指引。

法官指,張官指首罪的「訂明標的」 是指公共場所,但只知道炸彈會被置放於街道上並不足夠,另外要有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次罪則與炸彈放置位置無關,只須考慮是否被告是否有意圖「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法官續指,陪審團需要討論甚至是辯論,無論最終維持或改變看法,最重要是忠於誓言,作出符合事實的裁決。法官指本案證據量大,望陪審員考慮所有對被告有利和不利的證據,若最終未能達成有效裁決,可再尋求法官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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